湖南省武术协会章程
湖南省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武术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PROVINC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HNPW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武术事业学术研究及产业发展的相关单位、武术社会组织及在湖南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湖南武术运动、进行调查研究、行业交流、竞技比赛、联谊活动、编辑专业刊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政策、方针,推动湖南省武术运动的发展;
(三)发掘、整理中华武术精华,建立数据库,保存好武术资源;
(四)组织武术调研,进行社会传统理论、武术运动技术、基层武协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组织举办全省武术论文报告会;
(五)规范武术市场行为,组织举办全省性的武术赛事活动;组织开展武术文化(跨省与国际)交流活动;
(六)负责《中国武术段位制》在湖南的推广、考试与晋级;组织举办全省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考试与晋级;
(七)组织宣传《中华武术》杂志在湖南推广和发行。组织出版《湖南武术史》、《武术世界》、武术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等;开拓微信、微博、网站、APP等宣传阵地;
(八)根据国家规定,与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公司合作,促进武术产业的发展,增加协会的自我发展能力;
(九)承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和湖南省体育局委托的有关武术赛事、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湖南省武术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宣传和推广武术运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委员、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等;
(十一)批准本会各专项委员会职能和内部规定;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审议协会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四)审定颁布本会会旗、会徽、会歌;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召开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委员、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体育工作及相关业务,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常务委员不得兼任省内同级体育行业协会的副主席(副会长)职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委员、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常务委员、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届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常务委员、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或经1/3以上委员(常务委员)提议,也可以召开委员(常务委员)会议;
(二)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的聘用或解聘,经常务委员会讨论,提交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领导、监督秘书长、秘书处、专项委员会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发展本会与中武协及其会员、有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行使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制定、实施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七)协调、督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协调本会、会员单位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
(十)组织本协会的市场经营活动;
(十一)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日常文件;
(十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会歌等)会员证件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未经湖南省武术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武术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即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